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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第九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候选人的通知
访问量:1940 发布时间:2019-05-22 08:50:00

兰州大学、西北民族大学、西北师范大学、甘肃农业大学、兰州财经大学、甘肃政法学院、省社会科学院、甘肃警察职业学院法学院(系):

“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是经中央批准设立的重大奖项,受到全国法学法律界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和关注。根据《中国法学会关于今后五年工作总体思路和2019年的主要工作安排》,第九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评选表彰活动正式启动。现将中国法学会《关于开展第九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转发你们,请你们严格按照《第九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评选办法》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把本单位符合评选资格的杰出青年法学专家学者推荐出来。每单位推荐2名候选人。

请各候选人在甘肃省法学会官方网站下载《第九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推荐表》并按要求填写盖章,并于2019年6月15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省法学会。

联系人:姜 聪 0931—8418579 13909424672

汪 新 0931—8410695 15339312508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广场南路13号

统办3号楼1楼省法学会104室

附件:1.第九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评选办法

2.第九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推荐表

甘肃省法学会

2019年5月22日

附件1:

第九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评选办法

根据《中国法学会关于今后五年工作总体思路和2019年的主要工作安排》,现启动第九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评选活动。为确保评选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特制定本评选办法。

一、评选宗旨

通过评选表彰活动,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和健康成长创造条件,激励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锐意创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践行者、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发展者、德才兼备的社会主义法治人才的培养者。

二、评选资格

1.年龄在45周岁以下(197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我国法学法律工作者;

2.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法学研究和法治实践;

3.学风严谨,学术规范,品行端正;

4.具有原创意义或学术前沿水平的法学研究成果;

5.在咨政建言、法学教育、法治宣传、法治实践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6.在法学法律界享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和社会声誉;

7.3年内未受党纪政务处分。

三、推荐候选人

(一)推荐单位

1.中国法学会各研究会;

2.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学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学会;

3.具有一级法学博士学位授予权的法学院校和科研单位;

4.中央政法委、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安部、司法部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二)推荐名额分配

1.各学科研究会、综合性研究会推荐候选人不超过3名;其他研究会推荐候选人不超过2名。具体名额另行通知。

2.各省级法学会推荐候选人不超过2名。

3.具有一级法学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各法学院校和科研单位推荐候选人不超过2名。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审判理论研究会、检察学研究会推荐候选人分别为3名;中央政法委、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安部、司法部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推荐候选人分别为1—2名。

(三)推荐方式和程序

1.各推荐单位分别组成推荐评选委员会,人数一般不少于7名。

2.采取一定方式公布推荐评选公告。

3.推荐评选委员会通过一定程序评选出推荐候选人。

4.对推荐候选人的相关信息发布公示公告。

5.推荐候选人超过1名的,应排序。

6.推荐候选人应当属于本研究会理事或本地区、本单位、本系统的法学法律工作者。

(四)报送推荐候选人相关材料

推荐单位向中国法学会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下列材料:

1.推荐评选情况报告(包括推荐评选委员会组成情况、推荐程序、推荐结果等,并盖章);

2.第九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推荐表(一式四份);

3.推荐候选人身份证复印件;

4.推荐候选人代表性学术专著1—2部(独著)、学术论文3—5篇(独著或第一作者);

5.重要荣誉证书或证明复印件。

四、评选机构

1.由中国法学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及委员、有关中央单位负责人及其他知名法学专家组成评选委员会。终评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从评选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2.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法学会研究部,负责评选活动的事务性工作。

3.邀请专家代表对资格审查、评选、公示等关键环节实施监督。

五、形式审查和公示

1.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候选人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结果报评选委员会确定。

2.评选委员会办公室通过报刊、网站及新媒体向社会公示推荐候选人名单及相关信息。公示期为1个月。

3.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对公示期间提出的异议和问题进行审核,并向评选委员会汇报审核结果。对于经核实确有问题的候选人,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4.公示期结束后,评选委员会办公室通过报刊、网站和新媒体公布候选人名单。

六、组织评选

(一)评选程序和方式

评选工作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评选委员会评选,首先对全体评选委员现场随机组成若干组,进行分组评审推荐;然后进行全体委员审议、记名投票,根据票数多少,确定前30名候选人进入第二阶段评选。

第二阶段:终评委员会最终投票产生第九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获得者10名、提名奖获得者20名。

“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获得者和提名奖获得者中,应有一定比例的法律界优秀人才。

(二)评价指标及分值

评价指标分为四大项。满分为100分。

1.重要学术成果和智库成果,包括专著、论文及效果突出的智库类成果,所发表的刊物和被引数为重要依据,分值为40分;

2.在法学教育、法治宣传、法治实践等方面的贡献,分值为20分;

3.重要荣誉表彰,分值为20分;

4.学术影响和社会声誉,分值为20分。

七、评选结果公示

评选结束当天即向社会发布评选结果公示公告。

八、评选纪律

评选委员会及办公室全体人员必须遵守保密规定,严守纪律,不得接受或参加候选人及其单位可能影响公正评选的邀请或相关活动。

九、评选工作时间安排

5月中旬,发布评选通知

6月30之前,推荐单位报送推荐结果

7月31日之前,形式审查

8月31日之前,公示形式审查结果

9月30日之前,评选委员会评选

10月31日之前,终评、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