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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有泽:村治中的习惯法
访问量:2798 发布时间:2016-09-21 10:43:00

西北民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教授、博士 虎有泽

村治即村庄治理,宪法和村民委员会自治法规定,我国行政区划只到乡镇一级,各行政村实行自治,负责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就目前农村解纷机制来看,纠纷多是村民和解或在村委会主持下调解。由于民族地区村干部大多由少数民族公民担任,加之部分村干部不具备法学专业知识,解决纠纷时多依当地习惯法调解。

一、习惯法与民族地区常见纠纷

纠纷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利益冲突引起的矛盾。民族聚居区常见纠纷有民事纠纷和刑事纠纷。民事纠纷主要包括:债务纠纷、婚姻纠纷、分家析产纠纷、违约和侵权纠纷。除此之外,农业生产过程中的侵权行为亦较常见,如耕作过程中故意或过失损毁地界,田边植树影响土地墒情,农用车、人为践踏引起农作物毁损等。刑事纠纷中,由于民族地区法制观念不强,加之性格等原因,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往往情绪激动,易采用暴力等方式,造成人身伤害等案件多发。

二、习惯法与纠纷解决

针对上述解纷,当事人利益冲突不可调和的,通过司法路径解决。但不管是刑事纠纷还是民事纠纷,习惯法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债务纠纷一般在村委会或村干部的主持下解决。村委会或村干部调解时要求另一方必须履行,但需给予对方合理的宽限期。村干部是少数民族,除依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部分请求不予认可外,也可依当地习惯法对其中一方的无理请求加以拒绝,从而化解矛盾。在民族地区违反《婚姻法》法定程序很是常见,对于婚姻纠纷,除亲朋好友劝说、和解外,村委会、当地长者、宗教人士也会参与调解。在习惯法的影响下,长者、宗教人士也会积极履行职责,主动介入当事人的纠纷。无论是村委会、村干部还是宗教人士调解,在遵守国家法律的同时,更多按照当地习惯法调解,不仅有利于纠纷的化解,亦能维护本村的和谐稳定。对于刑事纠纷,当事人可能是邻居抑或亲朋好友,亲友、邻居促使双方和解,在解决矛盾时还不至于结下宿怨。与法官审理案件相比,亲友、邻居一般都居住在本村或邻村,了解案情,作出的判断较为客观公正,当事人能较快达成协议,心平气和地接受调解结果,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不管是和解还是调解,都按照当地习惯法解决当事人纠纷。由于民族地区的特殊性和习惯法的优势,行政、司法机关调解当事人间的纠纷时,亦采用习惯法的相关规定,便于调解协议得到更好的履行。如轻微刑事案件,大都通过调解化解,但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禁止私下和解。

三、习惯法与村治

鉴于习惯法在民族地区的巨大优势,其在村治中的作用不应忽视。一是习惯法可弥补国家法之不足,虽然我国已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法律的生命重在实施,民族地区特殊的地理位置和自然环境,加之受历史传统影响,法制观念薄弱,但各少数民族都熟悉本民族习惯法。亚里士多德指出,由积习所形成的“不成文法”(习惯法)比“成文法”实际上还更有权威,所涉及的事情也更为重要。因此在国家法未触及领域,特别是《民族区域自治法》、《村民委员会自治法》未就民族地区和农村地区如何自治作出明确规定时,适用习惯法可弥补国家法之不足。二是习惯法有利于构建多元解纷机制,根据法律规定,解纷方式主要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等路径,但这些解纷机制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在民族地区各村庄中,大都遵循习惯法,虽然部分纠纷可通过司法方式解决,但易导致双方结怨、存在报复心理等。因此,可在民族地区因地制宜,用最简单、有效的方式来化解纠纷。在必须由国家机关处理的特殊事情上,由国家机关来解决;在一些可选择的事件上,可尊重当地习惯,更有利于纠纷解决,也能协调好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关系。在司法过程中,既要自觉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又要运用“本土资源”解决社会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三是习惯法有助于维护民族地区和谐稳定。习近平指出:“处理好民族问题、做好民族工作,是关系祖国统一和边疆巩固的大事,是关系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大事,是关系国家长治久安和中华民族繁荣昌盛的大事。”习惯法和国家法并行存在,对维护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国家法存在的地方,除应重视国家法存在外,还应重视习惯法的作用。习惯法作为一种非正式的法律制度,对化解民族地区社会矛盾,促进纠纷解决起着重要作用。

综上,我国是多民族国家、人口大国也是农业大国,农村地区的社会稳定事关国家发展稳定大局,习惯法在民族地区适用广泛,对解决社会纠纷,化解矛盾起到了重要作用,我们应正视其存在和社会效果。让我们以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实现民族事务依法治理,用法律保障民族团结。

(转自甘肃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