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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访问量:3601 发布时间:2015-07-02 18:06: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中小 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575号)、《关于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 〔2012〕197号)精神,加快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实现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规范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 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原则,由独立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区域和行业的中小企业提供信 息、技术、培训、融资、创业等公共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省工信委负责省级示范平台的认定、规划管理、指导服务和考核工作;各市(州)工信委负责市(州)级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省级示范平台的初审推荐、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

第二章 服务平台建设

第四条 建设原则。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面向产业、服务企业,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和社会广泛参与相结合,非营利服务与市场化服务相结合,社会服务资源开放共享与统筹规划、重点推动相结合,促进产业升级与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相结合。

第五条 建设目标。以综合服务平台为依托、专业服务平台为支撑,以解决中小微企业共性需求为重点,以满足中小微企业发展需求的专业化服务为特色,建立 省、市、县三级服务平台纵向协调发展,综合与专业服务平台横向互补的立体服务网络,服务功能日趋完善,服务质量及企业满意度稳步提升,对中小微企业持续健 康发展的支撑作用明显增强。

第六条 建设内容。示范平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专业化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平台:

(一)信息服务。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务。

(二)技术服务。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和品牌建设等服务。

(三)培训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技术、创新创业等培训服务。

(四)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融资贷款、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五)创业服务。为创业者和创办三年内的小微企业提供创业辅导、政务代理、发展策划、创业场地等服务。

第三章 示范平台认定

第七条 申报条件。示范平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信息、技术、培训、融资类: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从事服务的资质和能力。运营2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15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具备服务条件。从业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从事中小微企业服务业务的大专(含)以上学历和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不低于本单位总从业人数的60%;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三)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微企业不少于50家;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服务中小微企业收入占营业额的比例不低于40%;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品牌建设方案。

(五)积极参加省、市(州)工信委组织的为中小微企业服务推广活动,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企业等相关社会服务资源有稳定、广泛的合作关系,具有较强的资源统筹能力和服务辐射带动能力。

(六)根据省工信委《关于加强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甘工信发〔2012〕501号)要求,申报单位必须是进入“甘肃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统计监测库”的服务机构。

创业类:

(一)依法设立,可利用厂房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以上(或资产总额不低于500万元)。

(二)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内的企业数量不低于30家,建立了中小微企业创业项目库。

(三)管理团队从业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大专(含)以上学历和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四)创业孵化基地要有健全的企业入孵、出孵管理等制度。

(五)适用于信息、技术、培训、融资类平台的(四)、(五)和(六)的条件。

第八条:功能要求。示范平台应满足相关功能要求:

(一)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微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线上线下联动服务功能,年服务企业数量50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2次以上。

(二)技术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并建立良好的协同服务机制;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微企业共享;年开展技术洽谈、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2次以上。

(三)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或在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针对中小微企业的培训需求,有培训目标、计划,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为中小微企业培训1000人次以上。

(四)融资服务。年组织银企对接活动2次以上;年组织融资知识讲座2次以上;组织开展融资产品咨询、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

(五)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开展政务代理、提供创业场地、建有创业项目库;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2次以上。

第九条 申报资料。凡参加示范平台申请的单位必须如实提供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如实填写,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条 申报程序。服务平台可向本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进行初审,并向省工信委推荐。

第十一条 被推荐为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信息、技术、培训、融资类:

(一)甘肃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推荐表(附件1);

(二)独立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主要从业人员情况表(附件2);

(四)主要服务设施、软件或仪器设备清单(附件3);

(五)上一年度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六)签订服务协议(合同)的中小微企业名单和10户(含)以上服务协议(合同)扫描件;

(七)服务中小企业名单及满意度评价表(附件4);

(八)申请报告提纲(附件5);

(九)市(州)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服务资质(证明)扫描件、授予的荣誉证书(证明)复印件、得到各级政府的扶持情况;

(十)认定为市(州)级示范平台的相关证明;

(十一)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附件6);

(十二)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它材料。

创业类:

(一)甘肃省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7);

(二)上一年度入孵企业和出孵企业数量及名单(附件8),10户(含)以上入孵协议(合同)扫描件;

(三)与入孵企业签订的合同,和与出孵企业的交接清单(扫描件);

(四)适用于信息、技术、培训、融资类平台的(二)、(三)、(四)、(五)、(七)、(八)、(九)、(十)、(十一)和(十二)的条件。

第十二条 认定程序。

(一)市(州)申报。根据本办法,市(州)工信委组织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向省工信委申报。

(二)现场考察。省工信委负责组织对市(州)申报的示范平台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考察意见。

(三)专家评审。省工信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服务能力、服务业绩、社会荣誉、发展目标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示范平台候选名单。

(四)公示认定。根据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结果,确定省级示范平台名单,并在省工信委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省工信委对公示无异议的示范平台授予“甘肃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

第四章 示范平台管理和扶持

第十四条 省级示范平台名单在省工信委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

第十五条 对信誉好、服务优、效果显著的示范平台,优先推荐申报中央预算投资服务业务补贴;优先安排省财政专项支持;择优推荐申请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各市(州)要在本级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项,支持本地示范平台建设和服务对接活动。

第十六条 示范平台要不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及时总结优秀服务平台的经验,推广有效做法。发挥网络、报刊等媒体的作用,加大对优秀示范服务平台的宣传,帮助中小微企业更好利用服务平台加快发展。

已认定的示范平台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总结、服务平台运营、建设发展情况报市(州)工信委,由市(州)审核后报省工信委。

第十七条 省级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实行年度考核制。年度考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示范平台称号:1、受到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行业处分;2、被司法机关处罚;3、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的中小微企业服务活动;4、多次被中小微企业投诉并经查证属实;5、一年内不向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信息;6、服务业绩未达到考核要求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市(州)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本地区示范平台认定工作。

第二十条 示范平台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工信发 〔2011〕182号)和《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评价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甘工信发〔2012〕50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