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法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持和增强法学会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进一步加强法学会会员发展、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学会建设的意见》《中国法学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学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全国各级法学会发展的个人会员均为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全国各级法学会发展的团体会员为同级法学会团体会员。

第三条 中国法学会指导全国法学会的会员工作。全国各级法学会按照管辖范围负责会员的发展、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坚持巩固和发展并重、管理与服务并举,不断提升会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完善会员管理制度,创新会员服务方式,建好建强“会员之家”。

第五条 法学会会员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国法学会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章 会员条件

第六条 发展个人会员,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凡赞成《中国法学会章程》,具备下列条件的我国法学法律工作者和其他各界人士,可提出入会申请。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总体国家安全观,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贯彻党的意志和主张,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站稳人民立场,厚植为民情怀,走好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

(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五)维护宪法法律尊严和权威,坚决反对和抵制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等错误思潮,旗帜鲜明反对错误观点,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六)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积极投身法学研究、法学交流、法治宣传和法治实践等工作,为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作出贡献。

(七)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八)具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或法治实践经验,并有一定研究能力的我国法学法律工作者和其他各界人士,包括但不限于从事法学教育、法学理论研究工作和从事立法、执法、司法、普法、纪检监察、法律服务等实务工作的人士。

第七条 发展团体会员,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凡赞成《中国法学会章程》,具备下列条件的我国法学法律团体、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可提出入会申请。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总体国家安全观,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贯彻党的意志和主张,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五)维护宪法法律尊严和权威,坚决反对和抵制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等错误思潮,旗帜鲜明反对错误观点,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六)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组织参加法学研究、法学交流、法治宣传和法治实践等工作,为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作出贡献。

(七)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八)具有一定法学研究基础、法治实践经验的我国各类法学法律相关单位或部门,包括但不限于法学教育科研、法律社团、法律服务、企业法务等单位或部门。

第三章 会员发展

第八条 会员发展坚持“属地为主、合理划分”的原则。中国法学会负责中央和国家机关,中央管理的金融机构、企业、高校,中国人民解放军驻京机关及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驻京机关等单位的会员发展和审批工作。省级、副省级城市、地市级法学会参照执行。县(市、区)法学会负责本地区其他单位的会员发展和审批工作。特殊情况的,可由中国法学会直接审批。

第九条 各级法学会应当及时受理入会申请,严格审核申请材料,确保会员发展质量。会员发展工作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单位(部门),通过各级法学会官网登录中国法学会会员信息管理系统提出网上或书面申请,经所在地法学会批准,即成为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或同级法学会团体会员。审核结果通过中国法学会会员信息管理系统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不重复申请。团体会员中符合个人会员条件的,可根据个人会员相关规定申请加入中国法学会,成为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证件编号采用字母、行政区划代码和编号的方式,由中国法学会会员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会员电子证件可在中国法学会会员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下载。电子证件与纸质证件具有同等效力,本办法生效前已发放的会员证件继续有效。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十三条 法学会会员管理坚持“谁发展、谁管理”和动态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会员资格随其人事关系(办公场所)所在地变动而变动,实行一次入会、动态接转。会员提出接转申请的,应当及时办理。

第十四条 加强对会员的管理和指导,强化政治引领,牢牢把握法学领域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和主导权。严守保密纪律,强化规矩意识,规范以法学会会员身份参加活动、发表观点的行为。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会员信息管理机制,完善会员信息录入、档案建立、管理及移交、信息安全保护等措施。

第十六条 加强会员数据库建设,按需设置专业领域专家库,为法学研究、法治实践等工作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会员联络员制度,在个人会员相对集中的单位和团体会员中设立联络组或联络员,加强与会员的联系。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会员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上级法学会报告会员发展、服务和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自由,会员自愿退会时,通过中国法学会会员信息管理系统或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所在地法学会应当准予退会。

第二十条 会员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经所在地法学会审核,撤销其会员资格。特殊情况的,由中国法学会直接撤销其会员资格。

第五章 会员服务

第二十一条 组织会员认真学习研究、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第二十二条 组织会员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法学研究、法学交流、法治宣传和法治实践,将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在全面依法治国伟大实践中担当尽责。

第二十三条 组织会员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推进法学理论、法律制度和法治文化创新,不断发展完善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第二十四条 组织会员参与国家和地方立法规划的研究以及法律、法规、法律解释等的咨询、论证、草拟、修改等工作。参与立法、执法、司法改革、法治政府建设、法治文化和法治社会建设等评估工作。

第二十五条 组织会员参与“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法治宣讲、“青年普法志愿者法治文化基层行”等活动,参与对外法学交流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通过课题研究、学术研讨、评奖评优、人才举荐等为会员参与法治中国建设、成长成才搭建平台、创造条件、拓宽渠道。

第二十七条 组织会员参与法学会基层服务站点和法学专家咨询工作,助力提升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和信访工作法治化水平。

第二十八条 利用法学会的报刊、图书和新媒体等,为会员提供与法学会相关的信息材料。通过微信、短信、网站等与会员保持密切联系。

第二十九条 组织会员培训,召开会员代表座谈会,反映会员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强化会员的组织意识、身份意识,根据管理权限,向个人会员发放会徽,向团体会员颁发标牌,会徽、标牌样式由中国法学会统一规范。

第六章 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严格按照《中国法学会章程》相关规定收缴会费,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财政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二条 遵循“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依法依规使用会费,确保专款专用、公开透明。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法学会会长会议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中国法学会会长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中国法学会会员管理办法》(会字〔2020〕4号)同时废止。

来源:中国法学会

主送:

抄送: